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丘宏達:從國際法與國際現實看外蒙問題

博主按:2009年我第一次到北京,第一次聽大陸朋友說蔣介石是愛國的,因他保住外蒙,而是毛澤東丟掉外蒙。初聽此說法,頗為驚訝。後來在大陸網站上卻經常看到「蔣粉」與「果粉」拿此事來證明蔣介石的「愛國」,以及毛澤東的「賣國」。此謠諑到底由何產生,已不可考,卻無辜算在毛澤東身上。請見國民黨政府倚重的國際法專家丘宏達的看法,他已說得非常清楚,根本上證明了外蒙是蔣介石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所放棄的,外蒙已非「固有疆域」:(一)外蒙在1946年1月5日已由中華民國政府承認,固有疆域已不含外蒙;(二)中華民國在1946年8月29日投票贊成外蒙加入聯合國;(三)後來國民黨政府反對外蒙入聯,其理由並非外蒙為我國領土,而是認為外蒙是蘇聯附庸,不符聯合國憲章。

丘宏達:〈從國際法與國際現實看外蒙問題〉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李厚高昨日指出,外蒙古事實上早已經是一個獨立國家,早非我領土。無論從國際法、國際現實及歷史背景等角度來看,李厚高的說法都是正確、務實的,外蒙確實在國際間早已是獨立國家,依國際法我國也難以認定外蒙為我國領土。

筆者就從一九四六年談起。

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我國政府正式承認外蒙。二月十三日外蒙代表蘇龍甲布在重慶與外交部長王世杰相互照會,同意建立外交關係及互派外交代表,但其後雙方均未派外交代表。八月二十九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就外蒙申請入會一事表決是否推薦,我國投贊成票,但未獲多數(六票),因此安理會未能推薦外蒙入會。

我國雖已承認外蒙古獨立並支持其加入聯合國,但外蒙竟然主張我國新疆北塔山為其領土;在一九四六年六、七月大舉派兵入侵北塔山,因此八月十八日聯合國安理會再度審查外蒙入會申請時,我國投反對票,並說明外蒙入侵我國新疆,並非愛好和平,不能亦不願履行憲章之義務,並不具備會員國之資格,所以反對其申請入會。

我固有疆域應不包括外蒙

由於我國已承認外蒙獨立,因此並未在該地舉行制憲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外蒙也未參加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一九四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頒布、次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因此,憲法第四條所稱我國的「固有之疆域」,應不包括外蒙在內。而憲法第一百十九條所稱「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應是指居住在內蒙建省地區(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興安等省)的蒙古人而言。而只對西藏地區明文在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一九四七年印行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在凡例中說明,經中央核准備案的行政區域中,不包括外蒙,而註明「蒙古地方雖經我政府於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五日承認其獨立,但詳確疆界,尚待勘定。」而在「中國行政區域概述」中,也未包括外蒙古在內。此外,一九四七年一月增訂、上海大中國圖書局發行內政部審訂之「袖珍中國分省詳圖」,於蒙古地方之輿圖上加印「民國三十五年一月五日我政府通知庫倫蒙古政府承認其獨立詳確疆界尚待實地勘定。」

中蘇條約廢止    領土問題起爭議

由上述說明可知,我國在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承認外蒙獨立後,外蒙已非我國領土。但在一九五一年二月一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認定蘇聯「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後,我國政府於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宣布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附件。此一廢約行為是否使外蒙恢復為我國領土,在國內是有爭議的。

行政院俞前院長鴻鈞在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向立法院作的施政報告中說:「外蒙古的獨立,是我國在特殊情況下,被迫接受的,自蘇俄助匪叛亂,侵據大陸,我國宣布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後,我國當時同意外蒙古獨立的條件,業已不復存在。我國人民以歷史及情感的關係,都已認為外蒙古恢復為我國領土,至於外蒙古的政治地位,尚有待我們將來收復大陸後,另作處理。」其後,我國外交部也持此種立場,反對其他國家承認外蒙。

例如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澳大利亞(澳洲)政府宣布承認外蒙,三月一日我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認為:「外蒙為中華民國固有領土之一部分,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乃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之產物。自該約於民國四十二(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正式廢約後,外蒙之法律地位自應恢復原有狀態。此乃中華民國一貫之立場,因而反對任何國家對外蒙給予外交承認。」其他不同官員之論述也多採此立場。但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是否就使外蒙恢復為我國領土一事,是值得商榷的,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至七日聯合國大會討論十八國集體入會案時,由於十八國中包括外蒙,因此我國與古巴反對;我國反對的理由是外蒙並非真正獨立的國家,而並非主張因其為我國領土而反對其入會。投票前蔣中正總統在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致美國艾森豪總統的信中,說明我國反對的理由是,「外蒙為蘇俄一手製造之傀儡,無論內政外交均受蘇俄嚴厲控制,其本身絕不具被憲章所規定之會員條件」。蔣總統並未表示因外蒙是我國領土而反對其入會。

第二,我國政府在一九四六年一月五日承認外蒙獨立後,則外蒙已非我國領土。如果在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廢除後,又主張恢復其為我國領土,則涉及領土變更的問題;根據憲法第四條規定,必須送國民大會決議,但迄今尚未完成此種程序。

蘇聯瓦解    外蒙已非其附庸

第三,就國際現實情況來看,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共政權成立後,在十月六日接受外蒙承認同意建交,雙方在十月十六日建立外交關係。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中共與蘇聯關於廢除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關於大連與旅順的協定與承認外蒙古獨立的換文中,雙方再度確認了外蒙古的獨立。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外蒙加入聯合國,現已與一百一十個以上國家建立外交關係,包括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外蒙並已是許多國際政府間組織的會員國,包括國際原子能總署、國際電訊聯盟、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國際勞工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可以說已經沒有國家懷疑其為獨立國家。

第四,多數國際法學家認為對國家的承認,除非國家喪失其作為國家的要件,否則不得撤銷。外蒙自獨立後,並無此種情況發生,且自蘇聯在一九九一年解體後,蘇軍已自外蒙撤退,外蒙也改行民主制度舉行公平選舉,成立新政府,已非蘇聯附庸,情況已與以前不同。

基於上述的理由,我國在國際法上似難認為外盟古為我國領土。將來我國在自由、民主與均富的原則之下統一後,如果外蒙古同意,自然可以恢復其為我國領土的地位,因為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並不禁止國家自願合併。

(原載:《中央日報》,1996年11月17日,第2版;另載:陳純一編,丘宏達著,《書生論政──丘宏達教授法政文集》,2011年,台北:三民書局,頁380-383)